摘要
一.依恋与依恋型组织 依恋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内涵丰富的社会关系系统,在这个关系系统里,依恋的主体对另一个特定主体产生了持久的情感联系。这种联系可能发生在某物种的年幼个体和成年个体之间,或是幼年个体之间,也可能发生在成年个体之间,或者可能是一个个体对某一特殊群体建立了强烈的情感联结。具体到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依恋可以是儿童与看护者之间的关系,也可以体现在儿童与同伴交往过程中,甚至可能反映了成年人之间的情感联系。所以,从广义角度,依恋是指个体对某一特定个体或群体的长久持续的情感联结。英国心理学家谢弗认为,作为依恋标志的行为特征必须符合以下三条原则:第一、代表性。即这种行为反应必须能够反映依恋关系所特有的、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第二、稳定性。即作为标准的外在行为反应必须在依恋应出现的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性。第三、普遍性。即这种行为反应在同类群体中是普遍存在的,并不因个体差异而影响他的存在。也就是说这些行为标准应该是同类群体中的正常个体普遍存在的、仅出现在依恋关系中,并稳定出现在个体发展的某特定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