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应为股东所掌控,这已经成为各国学者的共识。在公司的法人性与公司为股东掌控两者之间,公司的法人性仅是公司外在的特征,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享有者,公司是股东投资的工具则是公司最为基础的本质。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对公司本质的理解存在偏差,将公司的本质仅定位于独立的法律实体,从而造成理论与实践中对公司法律制度的误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将公司的本质定位于“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享有者,公司是股东投资的工具”,这也是我们理解具体公司法律制度的前提与关键。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30-37,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