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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之检讨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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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目前在认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时采用的是行政主体、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合一的标准,其理论依据是“立法授权说”与“独立财产说”。然而,这两大学说都存在重大缺陷:前者混淆了程序与实体、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等的关系;后者反映的是民事法人制度的特点,没有反映行政诉讼的要求。笔者认为,应以行为主体为标准来认定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
作者 杨小君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48-53,共6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3BFX037)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0条第1款,第20条第2款,第20条第3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http://WWW.newhealth.com.cn/law/law60.htm.
  • 4刘行.《确立行政诉讼"谁行为,谁被告"的规则》.《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27日.

同被引文献118

引证文献18

二级引证文献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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