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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金融业“风险大锅饭”机制的意义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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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金融业风险处置成本分担机制的特征及影响 从理论上说,可能承担金融风险处置成本的主体包括:金融机构股东、机构债权人、个人债权人、地方政府、中央财政、中央银行。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政府不应当在金融活动中承担过多的风险,只有让市场主体自己承担风险才能使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因此金融风险处置成本应当主要由前三类主体来承担,这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然而考察我国已有的金融风险处置案例,却可以发现一些不同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特点。概括来看,格局大体如下:中央银行和中央财政是最为主要的金融风险处置成本承担者,金融机构股东尽管名义上以其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由于存在注资不实或者违规抽回注册资本等问题,金融机构股东在金融风险处置中可能事实上并未真正承担多少成本;地方政府承担少量或者基本不承担成本;个人债权人甚至无需承担任何成本;只有机构债权人是基本按照权责对称的市场经济原则来承担金融风险处置的成本。由于中央银行和中央财政的资金均具有公共性,将其用于金融风险处置事实上是一种变相的转移支付。
出处 《中国金融》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59-60,共2页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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