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联交易的规制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是各国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税法研究的难点。作为新兴的资本市场,我国在这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愈演愈烈的非公允关联交易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扭曲了资本市场正常的资源配置机制,制约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2006年1月与新缸券渤同时生效的新《公司法》相比较于旧法而言,在关联交易的规制上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改变了公司法对关联交易规制的法律空白。新法虽然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并非浓墨重彩,但一系列新制度的引进从不同角度、不同方向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制,形成了一个规制体系,实现了关联交易规制的有法可依。本文从三个方面分析了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