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与原准则比较,在会计处理方法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准则中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因债务重组收到的非现金资产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而在新准则中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因债务重组收到的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对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52-53,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