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法字[1993]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这样建筑业甲供材料在流转过程中既缴纳了增值税,又缴纳了营业税。本文拟结合营业税相关法规演变历程,分别就“甲供材料”征税问题进行探讨。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91-92,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