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我国ADR报告单位为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另外,个人发现不良反应也可以直接报告。据报道,2006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到ADR报告369 392份。其中来自医疗机构的ADR报告为341 528份,占报告总数的92.5%,来自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ADR报告为24890份,占6.7%,来自个人的ADR报告为2974份,占0.8%。从上可见,在我国的ADR报告单位中以医疗机构的ADR报告数最多,而生产、经营企业相对较少。
出处
《药物不良反应杂志》
2007年第1期74-74,共1页
Adverse Drug Reactions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