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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笑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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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讳己名田登作郡,怒人触其名,犯者必笞。举州皆谓灯为火。值上元放灯,吏揭榜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俗语云:“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本此。注作郡:当太守,知府。笞:古代刑法,用竹板打屁股。
出处 《教师博览(上旬刊)》 2007年第2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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