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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的申请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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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学女教师王老师于2004年4月在县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比赛中不慎致伤手臂,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伤残。伤后王老师曾多次申请县人事部门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待遇.人事部门以无政策规定为由未予处理。2006年初.王老师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其受伤为工伤。从其受伤的时间看.似乎申请超过了受理的一年时效,但其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2005年12月29日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作者 何文海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07年第1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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