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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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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07年第1期55-5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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