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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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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建议,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建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负责办理代表建议的机关、组织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经交办机关同意,少数复杂的问题可以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原办理机关、组织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出处 《辽宁人大》 2007年第2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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