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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读”并非“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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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读”制是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审议和通过议案的一种程序。而“三审”制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在实践中逐渐完善起来的立法审议程序。我国立法程序中的“三审”制与西方议会的“三读”制,除了法律案提出的主体不同,审议程序上主要有以下区别:第一,审议的主体不同。西方议会的“三读”一般都是在议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的。在我国,由于人大立法有代表大会立法和常委会立法之分,其审议程序也不完全相同。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三审“程序,则是在三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的。第二,每次审议的内容有所不同。在“三读”制中,一读一般只宣读法案题目和要点:二读法案全文及有关委员会审查结果的说明:三读原则上只做文字上的修正,并由议会进行正式表决。在我国的“三审”制中,一审是听取提案人对法律草案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二审是在委员们对法律草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后,围绕法律草案的重点、难点和分歧意见,进行深入审议;三审是在专门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的基础上再作审议,如果意见比较统一,即交付表决。
出处 《辽宁人大》 2007年第2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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