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活动的需要,是对证券交易盈亏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前提。对证券交易盈亏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需要一定的证据条件:一根据鉴定要求确认交易期间;二交易期间资金帐户纸质对帐单及电子文档;三交易期间上海指定交易、撤消指定及深圳转托管转入、转出的纸质凭单;四有特定资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委托人还应当提供特定资金投入、撤出情况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要依据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利用帐单原文件电子文档可编辑的特点,对交易信息重新进行分类、汇总、筛选,计算确认资金帐户交易期间的总盈亏。有特定资金参与证券交易的,根据特定资金占帐户资金的比例分配帐户交易期间的总盈亏,确认特定资金进行证券交易的盈亏。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07年第1期68-70,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