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工程,它主要表现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统一体中,既要强调人与人的和谐,又要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既要达到内部阶层、各群体之间的和谐,又要争取外部和谐环境的有利因素;既要培养微观的各个社会组织细胞的和谐发展,又要促进宏观整体社会的有序运作;既要经济、政治、文化等各要素内部的和谐,又要形成各要素之间的和谐关系,使之协调发展。行政领导者在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无论是个体或集体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活动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从根本上说,领导者的责任就是提高组织的活动效率,实现组织的目标。就领导者责任的具体内容来说,它主要涉及职位责任和非职位责任两个方面。从职位责任来说它主要包括:确定组织目标.制定远景规划;处理各种关系;配置相关人员;建立各种激励机制;化解各种突发性危机;推动组织变革。从非职位责任来讲主要包括:为自己的追随者提供一种希望;通过自己的人格魅力凝聚一种组织的价值和精神;处理好各种非工作关系.满足下属和成员的非工作需求。可以看出,从领导学角度讲领导者的责任中有很大一部分蕴涵着缔造和谐的使命,应该讲一个好的领导者就是一个好的和谐因素。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宏观的组织目标下,对于行政领导者的责任诉求应具有更丰富的“和谐”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