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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仲裁法》完善为视角:论司法与仲裁的关系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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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裁与司法是我国互为补充的两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途径。仲裁对司法起辅助作用;司法对仲裁起支持和监督作用。然而,由于立法的缺陷,仲裁与司法的这种相互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为协调仲裁与司法监督的关系,应对《仲裁法》作以下修改:明确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有效性具有优先决定的权利;取消对生效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双重制度设置;将撤销仲裁裁决审查范围限于仲裁的程序问题;赋予仲裁庭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权力。
作者 叶永禄
出处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7年第2期44-51,共8页 Journa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二级参考文献8

  • 1肖永平.也谈我国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范围——与陈安先生商榷[J].法学评论,1998,16(1):42-49. 被引量: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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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 4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国际商事仲裁文集[M].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8年4月第一版.
  • 5韩德培,黄进,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国际商事仲裁丛书之一)[M].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 6张艳丽.中国商事仲裁制度[M].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 7孙珺.《德国仲裁立法改革》[J].外国法译评,1999,:86-86.
  • 8参见[2]及不同版本的教科书。

共引文献32

同被引文献20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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