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遵守监规的在押人员从轻量刑,对经常或者严重违反监规的在押人员从重量刑,这是实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需要,也有利于避免因看守所的监管措施不力和奖励措施不足而导致监管秩序难以维护、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难以保障、容易交叉感染等后果。将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的行为表现作为量刑情节,在实施过程中要设定合理的程序以实现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出处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7年第2期52-57,共6页
Journa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