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
在大陆法系民法演变的历史进程中,最具深远意义的事件莫过于11世纪以来的罗马法复兴运动。由此开始,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 of Justinian)以及罗马法学重又占据主导地位,并使得中世纪末以来的西欧法律文明渐呈一种世俗化、理性化的发展趋势。也许正如梅特兰所说,历史是一张无缝之网,尽管欧陆法律传统历经“古代”(ancient)、“中世纪”(middleages)和“近代”(modem)的漫长发展过程,但事实证明西欧两千多年来的法律文化从未真正间断过。19世纪萨维尼(Savigny)已经指出中世纪罗马法与古代罗马法之间存在着有机的历史联系,而当今的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也公认中世纪罗马法是大陆法系近代民法最重要的智识基础。但是,这么说并不意味着从中世纪罗马法到近代民法是一蹴而就。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21-39,共19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