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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索贿、受贿能否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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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为牟取经济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多次参与研究并直接以村委会的名义决定,将该村集体所有的农民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及该村集体所有的林地、旱地等土地非法转让给马某等15名矿主采矿或开办选矿厂,致使该村有78亩基本农田遭破坏,现已无法复耕。被告人杨某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期间.多次向多人索取、收受财物达52万元。
作者 马成福
出处 《江淮法治》 2007年第03X期61-6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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