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浙江”的努力不是没有出现法治割据之误区的可能,避免此误区首先需要廓清一项合规律的解释方案。“法治浙江”不应无视法治规律而使法治行政区划化;应在国家实定法秩序的藩篱之内,以地方立法为核心,聚焦于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在此基础上,除了体现浙江风格之特色式经验外,尚应关注制度空间所允许的超越一省之域的先行式经验的摸索;探索之余,“转化意识”十分重要,即适时地将成功经验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出处
《法治研究》
2007年第3期30-36,共7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