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浅谈新会计准则中的商誉及其核算 被引量:1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新会计准则定义的商誉概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干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这个概念的基本含义有五点:(1)商誉是在企业合并时产生的。投资方合并被投资方取得股权有两种情况:一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股权,如企业集团内的企业合并;二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股权。先前的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在这个新准则中更加明确。(2)商誉的确认是指“正商誉”,不包括“负商誉”。即“企业合并成本大干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作为商誉(正商誉)处理;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负商誉,则计入当期损益。(3)商誉的确认以“公允价值”为基础。(4)商誉与企业自身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5)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规范的内容。商誉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进行处理。
作者 朱学义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37-38,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40

引证文献11

二级引证文献2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