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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对策探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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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即将正式实施,这就为我国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然而,应该看到,由于该法在组织设立、注册以及贷款、融资方面缺乏创新性规定,从而使该法难以打破现存的合作组织在所有制、区域和行业上的界限,不利于农民合作社围绕某项产业实现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更大领域的流动重组,难以提高农民的吸引力。本文意在探析立法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提出破解问题的对策。
作者 蔡淑宝
出处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46-4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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