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自然哲学和人类哲学的一般和谐状态普遍性论述的导入,深刻论述社会和谐作为宪法和法律终极价值的内在机理,包括宪法和法律的性质和特点,宪法和法律作为社会调节器的价值功能,以及贯穿人类的法律史和宪法史全部过程中对社会和谐的价值理想所做的不懈与持久的追求。本文的落脚点在于倡导如下一个理念,即在当前建构中国和谐社会的热议和行动中,应当把主要注意力转移到宪法实施和宪政的建设及改革上来,以期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宪法和宪政对于建构和谐社会的那种不可或缺,也是其他任何社会调节手段所不能取代的价值功能与作用。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11-16,22,共7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