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的附合化和格式化是现代劳动合同的主要特征。格式劳动合同的行政规制在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在立法上对其作出明确规定无疑深具意义。格式劳动合同的行政规制模式多样,方法各异。结合比较法研究和我国现实情况,我国应当采纳格式劳动合同条款的事先审查制和事后介入制(备案审查制)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同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草拟示范文本以为当事人选用。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124-127,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