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治社会中,在押罪犯的权利保障是整个权利保护的重要部分。罪犯权利可以从基本权利、自我保护权利、自我发展权利和扶助性权利四个层次进行理解。罪犯身份的特殊性引发的国家治理者对被监管人员观念的制约,是治理规则与权利保障发生冲突的关键所在。解决罪犯权利在监管法上资源不足的有效办法是建立系统的法律规则,但是在系统的法律规则建立之前,监管人员作为国家治理者对于治理规则的理解和实施是填补这项空白的关键所在。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1期27-30,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