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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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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部分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07年第2期I0004-I000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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