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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开始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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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卫生部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将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对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机构地区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出处
《中国护理管理》
2007年第3期34-34,共1页
Chinese Nursing Management
关键词
商业贿赂
医药购销
卫生系统
卫生行政部门
药品生产
行政区域
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
分类号
R197 [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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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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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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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时政:卫生系统开始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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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佚名.
各地都应定期公布“黑名单”[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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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1家医药企业两年内不得在京经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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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业贿赂行为将记录在案[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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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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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设药企行贿黑名单[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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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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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广东:医生收受医药代表贿赂将被吊销执业证[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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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琳.
陕西:建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J]
.中国卫生,2008(7):7-7.
10
刘长峰.
黑榜药企怎可“驱逐出京”了事[J]
.中国药店,2008(1):14-14.
中国护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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