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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开始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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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卫生部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将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对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出处 《中国护理管理》 2007年第3期34-34,共1页 Chinese Nursing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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