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刑事处罚权的正当化运用。刑事处罚权在量刑阶段的运用目的错位致使刑事被害人的部分应得救济利益被无偿地用来支付社会防卫的成本。从刑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看,除非国家给予被害人该部分付出的相应补偿,否则在该阶段刑事处罚权的正当定位就应该是以惩罚犯罪为中心,而不是以预防犯罪为目的。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7,共7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