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历史上就有着“厌诉”的传统。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普及法律知识活动的深入展开,越来越多的百姓懂得了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一件令人欣慰的事情。但是,拿起法律武器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到法院打官司。近年来,众多原来可以不进入诉讼的纠纷,进入了诉讼,“不蒸(争)馒头争口气”,“一怒之下上法庭”的“激情诉讼”已在许多国人心中形成了思维定式。甚至一些地方出现了“缠诉”.“滥诉”的行为:有的人因为对审理结果不满,反复申诉;有的甚至耗费终生精力成了“上访专业户”,造成部分基层法院受案率直线上升,出现了“诉讼爆炸”。其中少数国人在盲目地追求诉讼的过程时。甚至忽视了诉讼的本来目的。其实,一纸爿决只是手段,诉讼也并非解决纠纷的惟一途径,良好的结局才是我们共同的追求。从不敢诉、不懂诉到权利意识增强后产生。诉讼爆炸”,是许多法治国家建立初期的“通病”,而从“好诉”走向理性的诉讼。则是一个良性的回归过程,也是一个法治社会逐渐走向成熟的必然。今天我们提倡少诉.慎诉,与二十年前的不懂诉.不敢诉,已经有了截然不同的历史意义。这是富有权利意识的现代人的理性选择,它既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涵,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真谛。其实,解决纠纷不止诉讼这一条路,在许多情况下,采取其他更沮和的方式也同样能够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本期刊发的这组稿件,就想说明这个道理。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7年第02S期4-7,共4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