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证人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在西方国家,刑事证人制度从理论和立法上都表现出日趋完善,而我国刑事证人制度却存在较大缺陷,影响了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制约了刑事证人制度的功效。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制度,必须突破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制度的规定,借鉴西方国家刑事证人制度的诉讼经验,充分研究影响各类证人作证的主、客观因素,制定积极、动态的证人保护措施,制约证人规避作证的行为,全面调动证人作证的主观能动性,使刑事证人制度更好服从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
出处
《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1期73-76,共4页
Journal of Jiujia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