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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借款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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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满足发展的需要,很多企业都存着在向关联方借款的情况。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向关联方借款时必须进行税收筹划。
作者 李颖 王尤贵
出处 《会计师》 2007年第2期49-51,共3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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