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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照样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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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06年3月14日,农民姚某、曲某和张某在饭店吃饭,预谋绑架私营企业主于某的独生子小强作人质,向于某勒索人民币10万元。第2天下午,姚某等3人持仿真手枪、匕首、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小强所在学校以北的一个藕塘附近躲藏起来,伺机作案。下午5时30分左右,3人被当地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等3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预备),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绑架罪(预备)分别判处姚某有期徒刑3年、曲某有期徒刑2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宣判后,3位被告人以没有造成犯罪事实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张兆利
出处 《湖南农业》 2007年第4期26-2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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