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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享有立法权吗?——与吴雪元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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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港澳经济》1995年第8期刊登了吴雪元同志撰写的《中国地方立法与未来香港特区立法的差异》一文,笔者阅后深受启发,但对文中有些提法不敢苟同。作者在该文中称:"香港特区立法实行以行政长官个人立法为主导、行政长官个人立法与立法会机关立法相结合的立法体制","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共同行使立法权"。非常明显,上述说法是不符合中英联合声明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有关精神的。笔者以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并不享有立法权,当然更不可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中居于主导地位。
作者 曾恕忠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律系
出处 《港澳经济》 北大核心 1996年第2期26-2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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