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几年,笔者接触了几起行政复议案件: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受理的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案,在行政复议期限即将到来时,行政复议机关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为由终结复议;二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受理的村民组和承包土地的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案,某县人民政府先是干部做工作,要求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在当事人拒绝后,动用公安机关强迫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当然县政府的目的没有达到;三是某县人民政府在受理的一起农民对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案件中,不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这引起了笔者对行政复议目的的思考。
出处
《决策探索》
2007年第01B期68-69,共2页
Policy Research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