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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仲裁制度的缺陷反思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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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的适用范围规定较窄,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过于严格,仲裁财产保全的权力完全属于司法机关且保全程序多环节,难操作,对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复审的范围过宽。本文本着仲裁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研究视角,对我国仲裁制度的缺陷反思,并试图为仲裁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些许建议。
作者 刘祥红 邓攀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7年第03X期18-19,2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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