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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定分止争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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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中追求“和谐”就是要在公平正义的统摄下把“定分止争”作为诉讼的基本目标。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是仅能“定分”而不能“止争”,欲在司法中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就需要法官发挥其法律智慧。法官在个案中必须结合中国的传统人文精神和具体案情,创造性的发挥自己的说服技巧。
作者 张亮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7年第03X期41-4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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