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原材料的核算规定,对于材料已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应于月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账凭证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
出处
《中国农业会计》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39-39,共1页
Chinese Agricultur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