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地方立法中的首要问题已不是数量问题,而是质量问题。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地方立法应赋予公民立法动议权、依靠专家学者或其他社会组织起草法案、广泛开展立法听证等民主立法形式。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措施并非必然能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效地解决现行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相反,如果不事先考察其实施的条件或不确定因素,没有完善制度支撑,其作用不仅难以彰显,可能适得其反,产生消极后果。因此,地方立法创新,采取新举措,应该注意和避免其存在的或然性问题。并且,现行地方立法中法案表决制度貌似科学合理,实则存在致命缺陷,唯有采取记名公开表决的方式才能凸显代议制之精神。
出处
《学术交流》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64-67,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