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次在行政法规级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使用了“业主委员会”一词,从而在立法层面上创立了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这一制度虽然实施三年有余,但是实践中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的业主委员会可谓凤毛麟角。以北京市为例,目前有3000多个住宅小区,其中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仅有440家左右,所占比例约为15%。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运作举步维艰,甚至处于“困局”状态,是目前很多小区共同面临的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物业管理的和谐发展。本文针对业主委员会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出处
《新东方》
2007年第1期29-32,共4页
The New Ori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