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某集团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05年1月录用刘某为业务员.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从2005年1月31日止.2005年12月20定与刘某终止劳动合同。了1年期劳动合同.1日至2005年12月日分公司领导研究决经上报集团公司人事处。2006年2月1日集团公司批复同意按终止合同处理。2006年2月3日天津分公司书面通知刘某终止劳动合同。刘某不服,几天后将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刘某要求:1、撤销公司对其做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2、双方续订1年期的劳动合同。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07年第3期41-41,共1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