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是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彰显以人为本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帮助广大读者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出处
《劳动保护》
2007年第4期45-47,共3页
Labour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