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权运作中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方式进行事后监督。因此,检察院即使发现了在审判之前的民事行为和审判活动存在错误也无法及时进行监督,从而使这种监督形同虚设。为使检察机关具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必须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方式以及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诉讼权利义务等方面,对检察监督制度做出具体设置。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7年第3期81-84,共4页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