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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的冲突:《刑法》第100条与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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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我国1997年刑法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也是学界所说的“前科报告制度”,或是一种“告知义务”。此条自新刑法实施以来一直存在争议,至于其立法技术或制度性的层面不是此处的论述重点,笔者试图将视域渗透到该条的背后,揭橥其理念的历史根源。
作者 骆群
机构地区 上海大学文学院
出处 《福建法学》 2007年第1期42-46,共5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10

  • 1喻伟主编.《刑法学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7页.
  • 2《汉书·刑法志》,中华书局,1974年.
  • 3张甘妹.《刑事政策》[M].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353页.
  • 4参见李宗锷、潘慧仪主编:《英汉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笫80页。
  • 5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6,47,105页.
  • 6郑林.《我不想再犯罪》.中国青年报,2000年6月7日.
  • 7库德利雅夫采夫主编.《苏联法律辞典》,刑芳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07页.
  • 8[苏]德得罗夫斯基主编.《普通心理学》中译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第115页.
  • 9[美]道格拉·H·胡萨克.《刑法哲学》,谢望远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中文版序.
  • 10宋林飞.观念、角色、社会结构的三重转换[J]江海学刊,1994(02).

共引文献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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