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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须有必要的职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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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福州市)林洪楠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合同责任,是指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缔结合同之际应具有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它是基于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功能上的欠缺而自成独立之制度。但作为与主观状态密切相联系的一个概念,“信赖”的成立与合理与否,几乎不可能给出明确、严谨的要件体系,而更多只能靠个案具体案情的斟酌与权衡,而个案又是千奇百怪、扑朔迷离的。在具体审案时,如果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放弃必要的职权调查,往往给讼师、讼棍、社会的混混钻空子。
作者 林洪楠
出处 《福建法学》 2007年第1期61-6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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