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晚清立宪维新,寻求司法改革,一方面鼓励学生出洋游学,而出现有法科留学生;另一方面开设法政学堂,培养法律人才,使旧官绅学习新法,而成法政学堂法科生,一时,社会争相学习法律,法律人因此形成一股社会的新动力。走向共和之后的大理院判决,彰显了法律人在当时立法不足的环境下,以司法造法方式,继续为法制改革作出具体贡献。法律人学有专精,分布在大理院以及其它司法机关。检视时代变化下,法律人在过去的杰出表现,看法律人力量的崛起,以及法律人对司法改革所带来的影响,这其中尤其以浙江法律人更是头角峥嵘,可为法律人崛起的典型代表。
出处
《法治研究》
2007年第2期71-80,共10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