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理清航班延误概念的基础上,指出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属于民航运输合同的违约行为。根据华沙公约及我国民航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航班延误应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承运人证明其"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华沙公约的措辞表述航班延误责任的承担及其免责,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其与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不矛盾;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主要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当延误是因为天气原因、空中管制原因、机场部分原因及突发机械故障等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承运人免除责任。
基金
本文受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