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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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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采伐森林、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第三十条公益林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出处 《广西林业》 2007年第1期16-17,共2页 Forestry of Guang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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