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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惩罚性赔偿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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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5月31日,“齐二药假药”事件受害人律师团从广州发出特快专递,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以下简称《消法》49条),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建议指出,现行的《消法》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是惩罚性赔偿理念的体现。由此,惩罚性赔偿——这一英美法特有的制度又引起了中国法学界乃至大众的关注。从法学角度言之,在我国这样一个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引入与其损害赔偿理念不相融合的制度,是否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笔者在此主要对英美法及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概括性的介绍及比较,从而回答这一问题。
作者 顾晓慧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3Z期285-28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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