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颁布,即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的第一章第二条对于调整对象、调整范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同时在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此,从法律上将合作社制度与股份公司制度区分开来。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合作社制度和股份公司制度究竟有哪些本质的区别与内在的相互联系?本文试图从组织的内部制度安排及运行规则的角度进行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