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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起硝酸铵不再享受免税优惠 将按17%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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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对硝酸铵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出处 《农化新世纪》 2007年第3期11-11,共1页 The New Century Of Agroc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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